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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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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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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名稱為臺中市玉山醫務暨健康管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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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三條 |
本會宗旨為:
一、 |
致力醫務暨健康管理學術研究。 |
二、 |
傳承醫務暨健康管理實務經驗。 |
三、 |
協助提升我國醫療服務品質。 |
四、 |
完善我國醫療暨健康保險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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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
提供校際醫務暨健康管理學術交流。 |
二、 |
提升醫務暨健康管理研究及論文品質。 |
三、 |
協推廣醫務暨健康管理教育訓練。 |
四、 |
促進醫療提供者與醫療接受者關係之和諧。 |
五、 |
扮演產、官、學、研之合作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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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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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會員分別為下列四種:
一、 |
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主修醫務管理、健康管理或相關科系所,或具醫務管理、健康管理實務或學術工作資歷一年以上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二、 |
永久會員: 個人會員一次繳交新臺幣一萬元之常年會費得為永久會員,並免除往後繳交常年會費之義務。 |
三、 |
學生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現職之大專以上或同等學歷主修醫務管理、健康管理或相關科系所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
四、 |
團體會員: 凡公私立學校醫務管理、健康管理或相關科系,或相關機構,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每團體得推派2名會員代表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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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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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提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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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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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會員經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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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學生會員及榮譽會員除外。每一會員為一權,但未繳納會員會費者,不得行使前述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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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一年未繳納會費者,先行停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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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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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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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
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六、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八、 |
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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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監事及理事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印入選舉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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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之一 |
理事長得於個人、永久或團體會員代表人中,遴聘名義理事及顧問若干名,任期同理事長。名義理事及顧問得參與理監事會議,但無理監事會議之選舉、罷免、表決等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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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二、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三、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四、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五、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六、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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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八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由團體會員代表人身份當選理事長且非個人會員者,應於就任前申請成為個人會員。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得於個人、永久或團體會員代表人中,聘任副理事長一至二名,襄贊會務,任期同理事長;為表彰對本會或醫務暨健康管理領域具有卓越貢獻之人士,得由本會會員推薦提名,經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聘任榮譽理事長。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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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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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 |
審核年度決算。 |
三、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四、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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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由常務監事互選一人擔任監事會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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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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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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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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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總幹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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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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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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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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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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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 |
會員之除名。 |
三、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 |
財產之處分。 |
五、 |
團體之解散。 |
六、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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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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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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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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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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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
入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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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會員:新臺幣貳佰元整。
(二)團體會員:新臺幣肆佰元整。
(三)學生會員:免繳。 |
二、 |
常年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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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會員:每年新臺幣壹仟元整。
(二)團體會員:每年新臺幣貳仟元整。
(三)學生會員:每年新臺幣貳佰元整。 |
三、 |
會員捐款。 |
四、 |
委託收益。 |
五、 |
基金及其孳息。 |
六、 |
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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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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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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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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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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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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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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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